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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意义、背景和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意义、背景和内容


   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审议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意义
   
这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体现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的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务实举措。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新条例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例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实践中出现矛盾。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贯彻条例重心是搞好教育,不是为了处分党员,是预防为主。力求做到宽严适当的现实可行性。
以党内法则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一系列重大问题,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自觉做到增强“四个意识”“两个维护”为出发和落脚点,进一步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推进法纪贯通、法纪协同、强调巩固发展、标本兼治。
   新修订的《中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政治性,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修改后条例贯彻实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成果。对全面从严治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都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背景
   这是十八大以来,《条例》进行的第二次制度创新。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据了解,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追溯源头,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三、内容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